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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3月1日进入一家私营公司上班,一直做到现直2016年1月13日。其中公司与我在2014年1月1日一2014年12月30日一份,2015年1月1日一2015年12月30日一份,共定了2年合同。在合同中有一条写到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从这条合同来看甲方没有照合同上做,没有与我协商也没有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我告知、而是在2016年的1月13日通知我:做到2016年1月25日为止。请问:甲方是不是要补偿我没有与我提前协商。

其他 2016-01-14 15: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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