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员工A于2009年4月和一家公司签订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由于员工A在2009年8月时被公司委派到外省去工作,直至2010年9月才回公司所在城市杭州(期间春节和2010年06月时个人原因有回杭州,公司知道的)。但是公司并未提到续签合同事宜。
现在员工A另在一家公司进行了面试,准备换个公司做(该公司要求10.1前上班),但是在向现原公司提交报告时公司要求提前30日上报。也就是说如果员工A按公司说的再等30日才拿到离职报告的确认单,那么新找到的这份工作也将失去。
请问:
1.员工A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否一定要提前30天?劳动法第82条的内容是否能得到赔偿?
2.如果是需要30天的,员工A在未拿到离职报告确认单就不来原公司上班(无交接事项),而去新公司上班,是否对原公司有损害?
3.
损害赔偿
2012-03-15 15:26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