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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1日,**公司聘用王**为光电缆部经理,并与王**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必须为**公司的技术和商业情报(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这些情报和技术,即使在解除和终止合同之后。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王**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雇主(包括业余时间),不应做有损公司威望、名誉或业务的事情,未经**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王**无权代表**公司进行任何交易或签署合同,或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行使权力。劳动期限为1996年8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止。1998年8月10日,王**代表**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美国SENCORE公司产CA780电缆故障测试仪商务采购合同,同日,王**之妻刘爽代表海莱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奥地利NG公司产地阻测试仪商务采购合同。1998年8月,王**从**公司离职。2000年7月,**公司称从联通天津分公司处知道了王**违反竞业禁止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故于2002年4月诉讼到法院。请问: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其他 2015-06-17 23:4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涉及竞业禁止的问题,本案中因为公司没有给王某补偿,对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王某不正当地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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