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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9日本人与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气垫船专利协议。按协议规定,共同选题后,本人负责资料搜集、检索、构思、设计、专利文件撰写与申报。于2014年8月15日起陆续开始申报(申报文件均经过该公司签字、盖章审核后寄发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经过数月审查及答辩、补正、审查意见陈述等程序直至专利授权,形成了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8项专利技术,并颁发专利证书。至2015年1月9日,本人完满履行了协议职责。专利证书送达该公司后,按协议飞浪气垫船公司应支付转让费10万元,但是几经交涉均无效果。该公司董事长仅以‘发明人署名不是该公司指定人”为理由,拒不履行协议。而该8项专利发明人是本人,按专利法发明人署名只有本人才是合法的,是不可取代的。在反复向其申明专利法有关条款后,仍无效果。对此无理、霸道丧失诚信的公司和公司负责人我应如何应对?我应如何维权?请给予帮助指导。

其他 2015-06-18 16: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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