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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问如果我在A城市有一套物业,然后转卖给卖家,但正式过户是在3个月后,当时在合同中签了补充协议承诺是唯一物业。而我又马上在B城市买入了另一个物业,那请问在A城市卖出的这个“承诺是唯一物业”会被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会,是怎么计算?除了这个“个人所得税”,是否会有其他罚款呢?谢谢

其他 2015-06-21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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