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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方)与卖方在2010年8月6日签订了购买翠苑三区一套房子(75平米145万金额)的房居间协议,并且须在10月15日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我已经支付了定金2万。但卖方在10月4日晚双方在中介处所商谈准备,最近签约的时候却通知我不打算卖了,决定违约。我要求卖方支付协议规定的违约金4万,卖方拒绝支付。卖方是杭电的老师,最近通过教育系统的一些旧房拍卖获得的以上房子,房产三证在省直房产办理。在与我签订的协议时间,卖方还没有获得三证(卖方就提前在网上挂卖出售了)。基于我信任卖方作为教师具备的诚信,在没有三证的情况下就与其签订了协议。卖方拒绝的理由是协议上的一条附加规定:“该房屋在办理相关的三证时以省直房产办证时间为准”。卖方称目前还没有收到省直房产的三证办妥的通知,10月15日前无法签约。我的疑惑是卖方是否就凭这条附加规定就可以违约且不付违约金。另一个疑惑:过了10月15日合同签订日,我如果取回了两万定金,是否意味我放弃了索取违约金?我本人希望定金尽早取回,然后再索取违约金,对此是否法律认可?。以上两项疑惑,敬请您答复,多谢了。

教育 2010-10-08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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