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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于公司规章制度变更的问题。我在入职公司前,公司规定月休息两天。两天为带薪休息,现更改为要上满28天才有两天带薪休息,不满28天的则按事假扣除工资。工资条上也未注明扣除金额,此规章制度公司未与职工商议便执行了,这样的制度是否合法?我在上个月请假两天,轮休单上填写正常休息两天共4天假,今天公司贴出的考勤表中算我3天事假,一天为带薪休息。我应该是现在去投诉劳动局呢。还是等工资条出来后在去投诉劳动局呢?望好心的律师指点下迷津,谢谢

离婚 2015-07-07 1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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