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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公司说是:我们原公司(***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跟现公司(**电子)合并,厂房也由原来的*大道,搬到了*街。但***一直没注销,所以我们的合同也没变更。但事实上,所有东西都变成了**,比如:我们上班用的识别卡,公司电邮标头,文件标头,薪资条上,等等。还有买东西发票等。且公司最近也再做注销的工作,今天公司有把我们的资料直接转成了**,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出正式通告,可以说什么通告都没有,都是公司暗地进行。我们就集体去问,公司说,是系统出现问题,我们私下问资讯,他们说,这种问题还用问吗,你们自己想想吧。然后我们去找公司领导,他们什么都不说,只说等法务跟我们说。后来我们直接去到劳动局,双方在劳动局谈了很久,还是没结果,最后干脆说,不注销了,已经把注销材料彻回来了。我想问,如果真不注销,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只做***的事,事实上,***已经是个空壳了,给我们恢复***的所有东西,我们到这边上班,是不是属于支援,是不是该有出差费。还有已经上交的注销报告,说撤就能撤回来吗?还是又在忽悠我们。如果注销,我们可否要求赔偿。

其他 2018-12-16 12:2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关注一下工资是谁发放的,后续赔偿问题可以与我电话联系。
  • 公司注销程序: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注销的,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被注销的,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公司注销后,员工被公司安排到关联公司,对员工工龄进行连续计算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连续计算工龄的,则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注销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给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你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 建议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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