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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您好。为了帮助我家人周转资金,在一家担保公司的撮合下,我把自己的唯一住房在房管所办理了抵押手续,已借款30万为由,将房子抵押给了孙某,借条上约定一个月之后还款,未还款则孙某有权利要求我拍卖房屋还款。但是之后孙某以及担保公司并给有打钱给我,也没有再联系。到了今年年初,我才知道家人到去年已经无力支付利息,担保公司一直在催债,并且想逼我卖方还债。我想咨询各位律师:1、时间已经过去4年,我与孙某签署的借款合同还有效力么,对方可以要求我还款么?2、如果对方起诉我,我需要如何举证能够规避还款责任;我能否起诉对方,要求给付对方30万后,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解抵押手续?非常感谢。

其他 2015-07-28 2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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