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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至11月份,没给我签劳动合同。11月份,该企业口头告之我放假等通知。请问,我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能维持到2009年1月1日吗? (2)、如果能。自2009年1月1日以后,我便成为该企业的无固定期限的的劳动者。请问,我能向企业要求2008年的12个月的工资按二倍支付吗? (3)、如果不能。我即是成为该企业的无固定期限的的劳动者,如果该企业想逼我自动辞职,如采取给我降工资或故意调我去干不能胜任的工作等手段。那仫,该企业不就没任何损失吗? 请支招,谢谢!

其他 2008-11-28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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