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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房子是公租房,有两本户口本,一本户口本:原承租人为我奶奶(已经去世),现在还未变更承租人,未销户的我奶奶、我爸(户主)、我小娘娘另一本户口本是我妈(户主)和我。现在想变更承租人为我爸这个问题上,我小娘娘不同意,我想问下律师现在此房一直由我们缴纳房租,并且在其他地区无住房,我小娘娘的户口很早迁出,由于想抢房最近迁入,从来没有居住在这里了,并且丈夫在别处也有买房,是不是只有我们有权利申请变更承租人?如果她没有权利但是就是不肯达成一致,那么房管局迟迟不给我们办理变更手续,我该像哪里申请自己的权利?多谢律师指点谢谢各位律师的意见,很感动。我也翻阅了很多网上文件沪房管法【2009】396号也有指出:公有居住房屋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a.原承租人的配偶;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c.原承租人人的父母;d.其他人。我的父亲应该属于b。然而所指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盖承租房屋处实际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实际情况:小娘娘在结婚后迁出户口就没有在本处居住,后来偷偷迁回后也没有住过,结婚住的一直是两房一厅的新公房,条件远远高于我父母。我觉得她根本不能属于共同居住人,就是户口迁入而已。所以这种情况下,不知道房管能不能确定承租人呢?房管法上也提到需要提供协商不一致的证明材料,具体可以提供什么呢?

其他 2016-01-20 0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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