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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地点:苏州 事件背景:在2000年时,在当地农技推广站的鼓励促使下,承包了60亩水面进行养殖。承包后自行开挖投资。2005年时,未经协商,当地农技推广站单方面在租赁合同中添加了'合同期满后不进行补偿’内容。现在,租赁方要求在合同期满后,无赔偿无条件撤离。 我想请教 1.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在2010年时,要求修改合同和主张赔偿。 2.原合同中未注明期满赔偿方法,如果原合同有效,则如何进行赔偿 3.如何计算这种情况的时效。

其他 2010-11-07 2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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