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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以下问题咨询,不胜感激! 1、我自2002年11月入职某公司。最后一次合同是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此期间社保正常缴纳,但2009年1月1日之前的没有缴纳社保。) 2、公司现在口头通知我本次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补偿我3个月工资(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值计算)。 3、该公司为大型外企,合同期间为我安排了2家下属独立运作企业的业务工作,但没有额外支付工资。 我的问题: 1、8年累计工龄,可否要求补偿8个月? 2、09年之前的社保可否要求补偿? 3、额外的工作布置可否要求补偿? 4、该公司是否违规,我是否可以因此而先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5、我还有哪些权益可以主张? 6、我江苏昆山人,劳动合同是常州公司签署的,我是否可以就此案委托给贵律师? 谢谢指教!!

其他 2010-10-27 10: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要求8个月工资补偿并要求补缴社保。 我是常州律 师,如需法律帮助的,可以和我电话联系。
  • 应当按8个月工资补偿,之前未交的社保可要求补交,额外工作是你个人的理解,是否成立要相关证据支持.公司有权在合同期满时不再与你续签,你先提出解除合同对你不利,因为你会因此得不到相关补偿了.你还可以主张5个月的失业金.你的对方应当是常州公司,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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