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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间的房屋,房子是父母1982年建的,1998年8月3日换证时父母已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名字改为三子四子名字。我们由姐弟六人,2005年4月1日在有父母的主持下与四个儿子签署了赡养协议,女儿没有参加,我们一致同意不用两个姐姐赡养父母。由于当时大哥、二哥都在外面工作,他们同意两处院都给老三、老四,他们不参与房产分配,协议中规定有老三、老四一家一年轮流赡养老人,长子、次子每月给父母赡养费100元,父母有病住院费用哥四个均摊。如老三、老四不尽赡养义务,老人有权收回房产。由于当时父母身体很好,只是一家一年轮流住,自己单过。2008年12月15日父亲去世,当时老三已在滦平县城工作,从2009年4月份就把母亲接到滦平同老三一起租房住,后老四由于孩子上学也到滦平租房居住,这样母亲一直由老三、老四一家一年轮流赡养,从没由于赡养问题闹过矛盾,两家有时不到4月1日就会把母亲接到自己家。现在由于老大、老二去年提出由哥四个共同轮流赡养,一下一年,但到时哥四个商量时,老大先反悔,老二提出哥三个一下四个月,但快到该老二轮时,他既不接电话,也不回电话,也不打电话和老三、老四说他也不轮啦。现在老大把母亲接到他家,却联手老二说服母亲起诉老三、老四,说我们提出要求让老大、老二轮流赡养,说我们违反赡养协议。现在我们很痛心。况且赡养协议中规定的老大、老二每月给100元赡养费就没给过,尤其是老大连老人的住院费都不掏,每次都是在老三家老三出两份钱,在老四家老四掏两分钱。首先我们声明,老三、老四从没有说过不养母亲。上述所述均为事实,我们想咨询一下:1:我怎样应诉?2:房产证是早已我们的名字,根据赡养协议可以收回吗?前提是我们按着赡养协议一直未违反;3:尽义务的被起诉,而未按赡养协议做的为列入被告,合理吗?谢谢。

其他 2015-08-18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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