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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海南**公司胶厂的员工,现在公司重大改革,我已经在胶厂工作30多年了,现在胶厂要裁员,九个人要保留八个,但公司现在说我老46岁,想叫我写主动申请离职,并会给我每月300的补偿,帮缴社保费,但社保费在300元里扣除,255,等于我每个月只能拿45块钱,太少了,而且只能拿3年,最后一年要拿失业金,单位说的帮缴社保费,不知会包括失业金吗,万一最后一年连失业金都拿不到怎么办?我还有一种选择就是竞岗,可以不写申请,但是竞岗不到就要去割胶,听内部人说是要把我排除掉的,那就是要我去割胶了,都一把年纪了还剩4年就要退休了,都老了,眼睛都花完了,怎么会割得了胶啊,毕竟工作了30多年了,《劳动合同法》中说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是能胜任在胶厂的工作的,只是不能胜任割胶,所以我想问这个“胜任工作”指的是本来的工作呢还是重新分配后的工作?还有我都已经工作30多年了,工作满10年且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是享有优先留用权的,但这个留用权是留在胶厂工作的权利吗?

其他 2015-08-14 20: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解决的。。。。。
    【追问】起诉解决可以保留在胶厂的工作吗,可以做回原来的岗位吗?那个“胜任工作”指的是原来的还是分配后的呢?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因此,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既可以指原来的工作,也可以指重新分配的工作, 优先留用权既可以指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也可以指在工厂内的其他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 如果工厂因为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追问】那个单位给我安排的工作已经不是我在胶厂里面的工作了,而是要去割胶,三更半夜起床工作的割胶,我要是可以留在胶厂里工作我就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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