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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州分行大埔支行要求员工占用法定节假日时间无偿加班,并且还要求晚上学习考试开会等,实行所谓“5+2白加黑”工作时间,还分配苛刻任务,这违法吗?该如何维权呢?请指点,谢谢。

其他 2010-11-04 2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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