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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和奶奶生前订立了公证遗嘱,内容为;(上半部姓名和遗留物省略)我们的子女都有工作,有固定经济收入,为防止去世后因家庭财产发生纠纷。特立下遗嘱:我们二人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后去世者本人自愿将房产遗留给我们的长孙(姓名)一人继承,他人无权干涉 2009年前,二位老人相继去世,我根据遗嘱继承了房产 前几天,我叔、姑等人。作为原告把我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原告对遗嘱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有异议,理由是:1 公证遗嘱是遗嘱不是遗赠,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我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2 公证遗嘱和公证继承两份文书中,所用的称谓不同,公证遗嘱中用的是立遗嘱人和继承人而公证继承中用的是遗赠人和受遗赠人,形成矛盾。 目前,原告已向司法部门提出复查,请问律师 1 原告的指控理由合法么 ? 2 司法部门能修改遗嘱么 ? 3 我出具的遗嘱中包含遗赠的内容么? 希望律师能详细回答 、 谢谢!

其他 2010-11-07 17: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1、律师认为,判断法律行为,不能仅仅依据文书的名称,而是要看该文件内容所反映的实质。即便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不影响受遗赠的效力。 2、应该讲,继承公证所用的名称是正确的,但即便矛盾,还是要考虑我第一点提出的观点。 个人认为: 1、原告的理由不成立。 2、司法部门有权利依据申请,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遗嘱公证,但不能撤销遗嘱。 3、你的遗嘱实际上就是遗赠。 如需要更详尽的解答,请电话联系律师,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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