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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把我单位的职工购房资格转让给他人,转让费1万2千元,对方支付了一万元,讲剩余两千元等房子过户后再付,我们私自签署了协议,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赔偿对方20万元违约金,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法律约束。如果我想要回房子,是否要赔偿20万,对方未支付的2000元转让费是否算违约。

其他 2010-11-08 1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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