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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把一个生产企业承包给一个个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一切债务包括工资均由承包人负责,工人也是承包人招聘,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该承包人因经营不善致使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反映到劳动部门后,也询问了当事人,承包人也答应承担工人工资,但劳动监察部门给企业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说企业在经营期间,将企业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所以工人工资应由企业承担。请问:劳动部门的这个决定合理吗?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该由谁付?

其他 2015-09-11 1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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