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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某小区业主,在买房时开发商赠送露天车位,与开发商签订车位赠送协议,不开具发票或收据,该赠送车位无产权,开发商在协议中注明只有使用权,且与房子一样年限的年使用权,还注明了改变用途时收回车位补偿3万元。现在业主委员会说赠送的车位是属于公摊面积,要强制收回,没有任何补偿,请问业主委员会有权收回车位吗?赠送的车位是否合法?

其他 2015-09-16 0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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