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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了一套房子,约定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2008年7月开发商发来通知,说因地震原因,推迟交房,在2009年4月14日收的房,按照合同产权登记中初始登记第二条,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出卖人按每日50元计算逾期违约金,但按照转移登记第二条,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按每日50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支持以转移登记第二条支付赔偿金,但是只愿意支付3000元,还不是现金,我如果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应根据哪条?如果要聘请律师打官司,我的胜算大不大?能够得到多少赔偿?聘请律师的费用是多少?

其他 2010-11-12 17: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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