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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做了8年了,因为公司提出了不合理的条件,我所在的部门共有14个人组成,而我还有一位同事是这个部门的组长,大家提出意见,派我们为代表出面向公司提出要求,而公司以我们为带头责任,产生公司负面影响,要求我们暂停工作,然后对我们不理不睬,意思就是想我们自动离职,公司就不用但任何责任。请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在我们还没离职以前,公司对我们这种不理不睬的态度,公司应不应该继续替我们交社保和医保? 大海

其他 2019-12-30 03:1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没有解除合同,公司就有给你们发工资及交纳各种保险费用的义务,你们要做的就是继续去上班,如果发生了不发工资等不愉快了事情,可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要时也可起诉!如需帮助请联系我。
  • 离职后,原单位从其公司账户内做减员处理,然后你可以自己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己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转到新公司账户内,让新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新公司在外地的,还需要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前必须提供,所需转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等相关手续给以自谋职业者缴费的服务中心。
  • 社保是与工资相挂钩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生育保险(0.8%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单位0.5%-1.6%全由单位承担)。因为各地平均人均收入不同,各省市地区承担的比例有所不同。
    养老保险:公司1680*20%=336 ,个人1680*8%=134.4;
    失业保险:公司1680*1%=16.8, 个人1680*0.2%=3.36;
    工伤保险:公司1680*0.25%=4.2,个人0;
    生育保险:公司1680*0.8%=13.44; 个人0
    医疗保险:公司2521*10%=252.1,个人2521*2%+3=53.42。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协商不成可仲裁维权.
  • 要交,工资也要发,但若单位不给发则可以劳动仲裁
  • 公司有依据合同约定安排工作的义务!因公司不安排工作的,应当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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