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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11月前,我在别的建筑工地支模型。有一天,包工头找到我说,要是能到原告公司的工地干活,加上领料人每月能给4000元的工资。说好后,我就开始到原告的工地干活。到2009年3月份再次开工后,我到了原告的另一工地干活,每人扣一个月的工资,我5月份才领了3月份的工资4000元。 2009年5月18日下午4时40分左右,由于原告方公司没有设置任何的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过程中,由两名工人扶着,从龙门架上吊起拉铁皮的小平车突然失控撞向我,致我于从三楼摔下,经过“120”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zzz;3、闭合性胸部损伤,双侧血气胸;4左尺骨骨折;5、骨盆骨折;通过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身体多处受伤。我作为一家老小的主要劳力,至今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经济陷入绝境。而原告公司仅支付了医药费,便再也诚心处理此事。 我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局根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我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仲裁 2010-11-12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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