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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国有企业,从去年开始企业把我们这一块注入到上市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今年新公司成立,税务登记的企业经济类型为私有,现在原公司要求我们重新跟新公司签订合同,原合同未到期作废,请问这种情况下原公司是否应该给我们经济补偿金?谢谢!

公司税务 2010-11-16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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