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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如2008年4月1日入职余杭区瓶窑镇**有限公司!目前的职位是车间调度,因新入职车间主任的关系,被工厂在2010年11月15日,以不胜任本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本人在10月24日(星期天加班搬零件时造成:椎弓根骨折!)我已经不能从事重体力工作,还有可能因伤留下的后遗症,及对家人的经济负担;现在本人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及法律的保护!现麻烦律师指点!本人不胜感激!

仲裁 2010-11-16 11: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你可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具体等级
  • 这种情况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评残,享受工伤待遇。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建议你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具体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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