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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同一单位已连续工作十四年,现合同即将到期。正好单伟要搬迁,新地址来回多了两个多小时的路程,对我们上班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所以合同没到期的不愿去的,单位同意解除其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补偿。而像我将要到期的,单位说愿意和我续签,但要变更地址,否则算终止合同。我认为我是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有权利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得拒绝,而变更地址显然对我有失公平,因为我上下班来回要三个半小时,而且是单位原因,由此造成本该续签的合同无法续签,单位应该按解除合同补偿我。请问律师应如何补偿?

其他 2010-11-16 0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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