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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份,我母亲因车祸身故,67周岁,生前是小学高级教师职称,退休后,每年的退休金是7万左右(有据可查:社保明细、银行流水、短信通知),这种死亡赔偿也要按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4万)来计算吗?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解释,其中像20年这种期限属于未知期限,按条款计算是有道理的,国家不管被害人能活多久,只能给定并承认一个公允期限,假设当事人在这个期限内存活。可是只要活着,社保退休工资收入是不会变少的,《解释》上却要用远低于真实收入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是不是没有道理?按《解释》给定的算法,只要是死亡时年纪是一样,流浪汉与科学家的死亡赔偿金是一样的,虽说人人平等,可是创造的价值与家属蒙受的损失肯定不一样。收入不明、不稳定的人,按平均收入计算是非常公允的;但收入固定且远高于平均收入的,也按平均收入计算,就明显与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不符,我明显损失了7万元,法院硬是认定为4万元,怎么都说不过去对吧,既然名称是“赔偿金”,总要以实际损失来计算吧!本来,《解释》中对不同地区和户籍类型分开,按不同地域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本身就体现了差异化对待,也就是说,法律也认可多收入多赔偿的原则,既然认可这个原则,为什么在我有事实依据证明收入的情况下,不能按我的实际损失申请赔偿?因为近期要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当地的律师不能给我满意的答复,就一句话“这是规定”来打发我,这怎能让我信服?我就想问一下:我按我母亲的实际退休金收入(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向法院提请死亡赔偿诉讼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如果不予支持,能给我解释一下是为什么吗?

其他 2015-09-25 13: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只能按照规定方式计算。除非法律本身进行了修改。
    【追问】法律条款不严谨,受害人就只能雪上加霜吗?以事实为依据在先,才有以法律为准绳在后吧,法律是可以修正的,而事实是无法变更的,我要如何做才能争取最大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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