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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购买的商品房,合同中明确了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也约定了建筑面积误差的处理方法,但未明确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目前收房阶段,套内面积减少0.55平方,公摊增加1.33平方,开发商要求业主补交1万多元的房款,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可支持购房者拒付该款项,并要求开发商按套内面积差补偿购房者。

其他 2015-09-29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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