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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颍东区一对农村老夫妻居住莫村,应得2人耕地共3.4亩,89年发有(土地承包责任书)因为属于五保户范围内人员,94年换证时没有及时换证。所以土地补贴款也从没领取过,二女儿女婿早期下放到该村,上级拨予建房款后村民互助建有三间房屋,一直居住到80年,老人的起居疾病丧葬所有开销村从没过问过,请问老人的女儿是否有耕地继承权是有权?该村一直以来的5年一调整收回耕地的做法是否合理?法律依据有哪些

其他 2015-11-04 1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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