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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公房转让,我父母经商议,决定由我购买父亲名下一套住房产权,并签订产权继承条约。条约如下:1)甲地,父亲所住房屋由我购买产权,父母死后由我继承产权,其他人不能干涉(大女、二女)。2)二老健在时不能要求其强行搬出房屋。3)此产权购买后不能外卖。4)买此房屋后,乙地房屋没有我的继承权。(此条约没有到公证处公证,且内容均由母亲代写,签名均为母亲代签。) 签订的甲地住房条约原件仍在。但是由于当时买的是公房,单位规定5年内不得转让产权,所以支付完房款后,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过户。98年父亲过世,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房屋产权证上还是父亲的名字)。由于家庭原因,近日向母亲提出甲地住房产权过户要求,遭到拒绝。房价上涨后,母亲曾改变注意,要求给予其他姐妹巨额经济补偿,才能将产权过户。由于家庭无力满足母亲的补偿要求,母亲又改变注意,希望我配合将甲地父亲名下住房产权过户到她名下,之后将甲地住房出售,由母亲重新分配卖房所得款项。且母亲让我彻底不要再提起乙地住房。 请问我该怎么办,有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帮助我继续完成当时的产权继承条约,并保护我对此房屋的继承权。

其他 2010-11-22 1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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