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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在上海一家知名健身会所担任销售主管,今年9月被派至长宁区一家分店担任预售工作,按照劳动法规定每天最多工作时间为8小时,但到了预售店其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至晚上9点 无休息日(除国定假日以外),每天工作12小时对于公司的预售店来说是规定,每天必须工作12小时直至会所开张!此工作时间一直维持到10月底,因个人原因本人申请辞职!后咨询劳动法,得知该公司已经违反劳动条列.之后本人连同本小组(预售店分2个小组,我担任主管,手下有2个销售)其他2个员工到上海市劳动仲裁提出赔偿加班工资.与今年12月开准备庭,公司称加班的4个小时为员工为做业绩自愿留下,而9月份的考勤卡公司称 那家店在装修中 并无考勤卡!但是本人连同其店所有员工包括店长从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每天上班打卡 下班打卡!目前仲裁厅要求诉讼人提供公司要求我们每天上班12个小时的证据,我们只有10月份的打卡复印件,9月份和10月份的原件已被公司没收!且从我们提出诉讼请求后 公司立刻更换指纹打卡机!所以在此我想请问各位权威人士 像这样的诉讼我们该怎么办?

仲裁 2008-12-09 23: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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