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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前,承租方通知出租方办理续租合同.出租方表示无异议.而合同届满数日后,出租方上门吿知承租方下年度必须加百分之二十的租金.承租方认为应提前一至二个月告知,并协商.此程序不对,不同意增加租金.出租方表示:给一个月期限,承租方必须搬离.请问:出租方这样做是否合法?谢谢

其他 2013-09-21 21: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就租赁期间问题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租赁期限。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就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所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于承租人利益的考虑,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以便及时妥善作出安排。
  • 怎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
    2、租赁期限、维修和保养责任、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
    3、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4、其他约定事项。
  • 应当用书面形式的.
  • 如未提前就续租问题达成协议,退租应当给予承租方搬出适当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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