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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5日我姐家(甲方)与建筑商孟水平(乙方)签定了建房协议书!其中的第八条就提到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安全施工,否则照成工伤事故,甲方不负责.但是在2007年11月17日乙方在建房过程中把腿摔骨折现在医疗费大约两万多元.乙方要求我赔偿他的医疗费等两万八千元!请问乙方算不算工伤?如果是工伤我该承担多少?不是工伤我该怎么做?谢谢!

其他 2018-12-05 23:0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不适用其中关于“工伤”的规定,应为人身损害。应给予赔偿,如果伤者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房主人的赔偿责任。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下班回家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看是否满足3个条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现在虽然不要求必经路线、合理时间,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绕路、去干别的事情后回家的情况; 2、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受伤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3、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 建筑商如果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建筑资质,甲方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建筑商如果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建筑资质,甲方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不是工伤。 但该建筑商没有资质,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你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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