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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五一劳动节时加班,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我曾与公司争执请求支付加班费(无书面证据),到了七月二十五号我未通知公司就直接跑到劳动局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支付该天加班费,公司八月五日对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仲裁庭的仲裁结果为: 1。我未通知公司,所以劳动合同仍未解除,所以我的请求不成立; 2。我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到送达我后,劳动合同已解除; 请问仲裁的裁决是否有理

其他 2010-11-27 12: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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