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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我经公司试用后录用,在公司前工程上班。2007年7月18日,公司与我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7月18日,公司又与我续签至2011年7月18日,本该各持一份的劳动合同均由公司保管;2008年12月5日,公司贴一未盖公司公章的公告,公告称到12月31日,公司与我们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和我们协商,也没以书面通知书通知到我们每个人,请问公司以公告形式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合法吗?公司应该给我几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费?

其他 2008-12-23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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