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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6年8月和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06年8月10日付20万,9月10日付40万,余款在交房前付清,约定在07年12月31日前交房。我当时交了20万。他们也没有催过付还有的40万,08年1月初他们通知我拿钥匙,我在拿钥匙的时候把所有房款结清了,当时他们也没有提出什么,就说要我过段时间去开发票,后来才知道当时他们是违规交房,实际房是在08年2月15日,2月19日我前去开发票时他们却不开。他们提出要我支付以前没有按期付款40万的滞纳金,请问他们的要求合理吗?他们不开发票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诉讼 2008-03-04 2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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