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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限购令前,我与买家签订了一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了买方定金和首期,买家是外地户口,第一次银行贷款没有批,买家在另一家银行找关系开纳税证明进行第二次贷款,到现在同贷书都没有下来,房屋也没有过户。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买家必须在11月30号前把楼款付清呢?在违约责任中,有一条:买方逾期支付成交价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卖房方支付滞纳金,逾期30天,卖方有权按本条约收取滞纳金外,并有权不最出售该物业,请问,如果过了11月30号买家的同代书还没有下来话,是不是一定要再过了一个月,我才有权利不卖给他呢,如果现在就出售的话算不算违约呢?还有2天就到日期了,比较急,请各位有空的专家尽快解答,谢谢

其他 2010-11-29 15: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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