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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上面弟十三条写,公司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弟二十一条第三点写,如果公司未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因为我上个月因病请假17天所以拖欠我上上个月的工资到现在还没有发放,说什么要到这个月底发放给我。我不是很满意,凭什么要这样呢,我请假是开了医院证明的。现在拖欠我工资,我怎么生活呢?而且这个公司在很多地方违反了劳动法,每个无故扣除5元工资说什么是自助基金,但是没有和劳动者商量就扣除,这个是不是侵权?公司在我们应聘的时候说我们工资每个月保底人平是1200,在乘以每个岗位的分值。但是现在劳动合同上面居然写每月基本工资500.这个是不是欺骗劳动者呢?每个月没有任何休息,每天上班八小时,没有任何的加班费。 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请问用人单位违反了那些法律能不能说清楚点,这样我也好找有关部门。要是有关部门不理睬我的投诉,我又该如何处理呢?

其他 2010-12-13 1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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