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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老潘与老四一起生活20几年,于2006年12月10日突然死亡(老伴已去世多年),没有遗嘱。现老潘留有房产一处(老潘产权),该房产老四一直与老潘共同居住。到2008年12月10日,老潘其他三个子女并未向老四主张继承,依继承法规定,其他子女应视为主动放弃继承权。那么我要请问:老四现要办理过户,如果其他子女不同意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08-12-16 13: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放弃继承权必须是明示才具有法律效力,你所说的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继承发生后,必须由三个子女必须书面同意该房子由老四一人继承并办理公证手续后,才好办理过户手续。
  • 依继承法规定,其他子女不应视为主动放弃继承权。老四现要办理过户,如果其他子女不同意的话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即可。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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