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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现在是哺乳期即将结束的妈咪,现在公司是在哺乳期内入职的,当时入职前公司是从9月13日到11月1日才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之前口头约定的薪资待遇是实习期间1500元/月,转正之后1800元/月,但合同上公司以按最低工资缴纳保险为由只写了薪资待遇1200元/月,另外签订合同时写明的是做行政部门的人事专员,而现在只是经过了一次考核,而且结果没有公开的情况下就要将我降职,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申请仲裁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

其他 2010-12-15 1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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