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2007年与苏州*园区一外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07/12/18至2010/12/17 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前公司方应提前30日,向劳动者书面提出终止/续签劳动合同! 现在合同期只有2天了!公司还没有履行其义务!请问律师:如果公司不履行该约定!而公司在2010/12/17通知我续签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司要不要给于经济补偿了? 如果2010/12/17也没有通知我续签,却在2010/12/20通知我续签!又该怎么解释?

其他 2010-12-18 19: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