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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买套房子,户主是母子,儿子在国外,目前有两位的身份证原件,但是儿子在国外回不来,要办理委托书也很麻烦。母亲想找个人代替儿子跟我们一路去办理过户,这种情况下过户后,我有法律风险没?

其他 2015-12-02 20:1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1、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共有人同意。《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卖方出售共有房屋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否则该行为为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房屋为共有,除非共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全部产权,否则你与出卖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共有人书面证明的法定要求。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形成于国外,应当符合涉外证据的法定要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出卖人提供的书面证明不符合此证据要求,应当要求其限期完善。   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与赔偿损失。《合同法|||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违约金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因买卖合同无效,自然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 你好,有风险
  • 从帖子看,只要房管部门审查严格,你就很难办到过户手续。还是走正常程序吧,建议让其儿子出具“全权委托其母亲处置房产的委托书”,然后到中国驻其居所国的领事馆,办理公证等手续,然后邮寄手续回国,你们再凭相关材料办过户登记,更合法律规定。
  • 你好,不行。最好做他儿子的委托公证
  • 你好,这种情况很有风险,你需要慎重处理
  • 很大的风险,建议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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