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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7月22日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为期两年,合同上说培训期为三个月(事后知道不和规定),也没标注缴纳一些社会保险金的规定,但是规定了3000块钱违约金,也说明培训费由公司提供,并收取押金200元整。 当真正工作时,才发现其规定的工作量偏大,而且第一个月不给工资,于是于11月6日提出辞职,因没有老师顶替,于是继续代课到12月21日。在此期间,发了667.5块钱工资,因此时已过试用期,却仍按实习期工资来计算,问是否合法? 辞职后,领导以我工作态度不好等众多不真实的理由,让我除星期一到星期三代课外不要去中心,参加任何教研活动,此后其又以我工作时间不够,克扣工资,问其做法合不合法? 辞职时要克扣500块钱培训费,问合不合法? 因为工资不能足额发放,遂于12月21日停止代课,她以我旷工为由,拒付我工资。问是否合法?

教育 2008-12-25 1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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