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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姊妹四人,一个姐姐二个妹妹,我是长子排行老二,母亲是1991年去世的,母亲去世前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都以结婚,父亲是1997年去世的,父亲去世后另外一个妹妹在1998结婚。父母给我们留下一处4 1平方米的公有住房,在父亲去世四年后我在2001年底我以父亲的名子购买了私产,我现在要把这处房屋变更我名下,需要他们姊妹三人签字,她们不签,我知道公有住房只有居住权没有继承权。我想问一下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是公产住房,私产是我出资购买的她们还有权继承吗? 我想问一下;我按《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有购买权,因为我与父母同住.户口在该房内.我又是长子.在这房屋以居住二十一年,是合法承租人,也是房屋共有人。按继承法规定:必须是第一继承人,可以购买,每一条规定我都符合要求,我全部继承合法吗?如果她们没有权继承还需要她们签字吗?

其他 2008-12-24 23: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子女都有继承权,这是平等的,如果你的出资份额多,你得到的继承也就多,如果她们放弃,那么你可以拥有全部.
  • xuyao
  • 你所说的\"以父亲的名子购买了私产”就是41平米的公房吗?如果是,你们子女们都有继承权,因为其中有单位给你父亲的福利在里边,对此,他们有继承权。你出资购买的在自己名下的私产他们当然没有继承权了,但在你父亲名下就有点麻烦,你必须证明你是完全的出资人,否则,他们诉讼起来你虽然能胜,但仍不好应对。
  •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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