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5年10月21日进入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5.10.21-2018.10.20,试用期三个月),公司营业执照2015年10月23日颁发。1、2015年12月15日,公司要求当然必须购买集团旗下其他公司1000元理财产品,如果当天不愿购买者,给予辞退。要求公司给予辞退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愿开具;2、劳动合同上规定每月15-20号发放工资,截止2015年12月21日,还未收到11月工资;到公司要求法人给个说法,法人当场通知从12月21日起公司放假,至于什么时候重新上班待定并将公司的固定资产电脑每个人暂时代为保管一台,并签订承诺书盖公章,工资发放后三天内归还公司;3、入职后公司实施“大干一百天“(2015年10月17日-2016年1月16日),这期间上下班不用打卡,且周末两天部门安排人员轮流值班,10月-12月期间共加班9天,未给予安排调休或核算加班费;4、录用通知书及入职审批表每月工资为8000元(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4000元),劳动合同中按基本工资4000元,签订;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后工资的80%核算;10月份工资按6400计算,11月份接集团通知,每月工资按集团下另一家子工资的业绩完成情况而定,11月份工资按4800的基数计算;截止12月20日的工资未确定。

其他 2015-12-25 22: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