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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效力究竟是怎样?次债权人究竟可不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清偿?怎么有点矛盾呢?不是说债权人代位取得的财产要归于债务人么

其他 2011-01-05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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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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