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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4年10月因患尿毒症开始休假,在公司进入2年医疗期管理,生病前我每月月薪为9000元,进入医疗期后,公司开始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给我发放工资,请问这是否合理?劳动法对医疗期工资标准有什么规定?如公司目前做法不合理,我该如何申诉?另外,我医疗期到期后,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我可以申请哪些补偿?

其他 2015-12-30 1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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