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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有个问题想咨询;最近因为我们衡东那里规划工业园.把我们居民小组的自留山和单季稻耕地征收了(都属于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并给出了相应的补偿金.现在村民对于补偿金的合理分配出现大的分歧.因为我们那里是属于农村半丘陵半平原地区,在未开发前,都是以务农为生,且多山多耕地,那时的耕地都没有人愿意要,但还是按人口分配,居民小组为避免耕地调整麻烦,于2000年决定按当时人口重新调整自留山和耕地,并签定30年不动的合同.而现在面对征地补偿金的 分配问题上都各有说法;一种说要按现在的耕地比例平均分配;一种说要按现在的实际人口平均分配;一种说要按现在的耕地与现在的实际人口之和平均分配;而现在我们75-80年后的人在这十年间都结婚生子,人口都有 所增加,但由于耕地30年不动的合同都没有调整耕地和自留山,如果按2000年的时候的耕地来分配,我们觉得不合理.我个人认为土地是国家所有,而自留山和耕地也是集体所有,作为一个合法公民,人人都享有企业征地所作补偿金的平均分配权.而且我的小孩都是有合法户籍,该有享受平均分配的权利吗?请问当时签定的30年不调整耕地的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分配才合理,合法?

农林牧渔 2011-01-11 09: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村民重大事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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