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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甲公司将其一处仓库出租给乙公司使用,每月租金15000元,租赁期间从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双方约定,如甲公司不按时交付房屋或在中途无故收回房屋,即为违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将双倍押金及所交租金两倍退回。已公司保证将承租物合法使用。同日,已支付租金,甲交付房租给已使用。2011年11月13日,甲公司以乙公司在涉诉仓库存放违法物品为由将仓库门锁更换,因乙公司无法开门取回仓库的货物,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及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甲公司可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他 2016-01-07 1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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