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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李、刘合伙人一起办厂,厂是挂在总厂下面,机器运作中总厂不明原因停电,厂里机器也停了,李在旁边提醒先把电源关掉再拿,赵急于把机器内的布拿出来,未关电源,结果在拿的过程中,电来了,人卷入了,身亡,三位合伙人没有书面协议,资金往来,都是通过赵签字,总厂下发打入赵卡里。请问,这事件中,李与刘在赔偿上是否有责任?该如何赔偿?

其他 2016-01-11 0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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